(2026)沪03破1121号上海熊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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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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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点击查看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做出(2026)沪03破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点击查看(以下简称“熊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17日指定****点击查看事务所担任****点击查看管理人(以下简称“**三中院”)。

管理人接受三中院指定后,****点击查看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拟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具备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为本案提供审计服务。


一、熊新公司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于2021年10月11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为**市**区汶水路40号12、18、37幢1116室,法定代表人:沈佳,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46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审计工作要求和内容

本案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截至指定基准日(包括因案件需要而需调整基****点击查看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点击查看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需以审计报告或专项报告明确发表意见及结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点击查看公司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2****点击查看公司对外债务情况,重点核查债务本金、利息核算及履行相关情况;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

(4****点击查看公司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出具意见说明,****点击查看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

(5****点击查看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点击查看公司财产等情况;

(6)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7****点击查看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情形;

(8****点击查看公司大额资金流向,****点击查看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9)为债权审查工作提供财务支持依据,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10)根据破产清算(重整)工作需要,按管理人要求,配合完成数据核实、提供,资产核对,发送询证函、材料整理等服务工作,协助管理人向相关方相关询问的解答工作;

(11****点击查看公司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

4.****点击查看公司电子账套;按照管理人要求,****点击查看公司及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日常记账及日常税务申报等工作;

5.按照管理人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工作会议等并做审计说明;

6.按照管理人要求指派人员参加或执行下列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工作会议等并做审计说明;配合律师、审计师、拍卖师、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的问询与告知事项;编制、撰写、审阅在清算过程中使用的与审计相关工作的各项文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参加诉讼程序、出庭;接受利益相关方问询并答复各项问询等;

7.人民法院、管理人或者债****点击查看委员会(如设立)提出的与本案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工作完成时间

1.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注册会计师等人员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并在30日内完成第一稿预审稿,并在45****点击查看公司的审计工作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点击查看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月度、季度税务协助申报****点击查看公司子公司)将持续至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结束。


四、审计机构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具有健全的内部制度尤其是保密制度;

2.至报名截止日,审计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同时投入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和3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服务于本案审计工作;

3.拟从事本案审计的团队人员及机构最近三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5.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优先考虑;

6.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审计工作相关经验;


五、审计机构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审计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审计机构简介,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2.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审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4.审计方案(原件):包括报价函(明确报价、计费标准和最大折扣率)、出具审计报告时间、付款方式等;

5.项目负责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报名机构承诺:认可本公告内容、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参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原件);

7.报名机构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承诺(原件);

8.近三年来从事与破产清算、重整等相关工作清单及相关业务介绍(原件);

9.保密承诺函(原件)。


六、审计机构遴选的方式

1.****点击查看小组,对参选审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综合评价,根据审计机构资质、报价收费金额、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审计经验等择优选择一家参选机构作为拟定中选机构,并将在报告债权人后无异议且报**三中院备案后确定中选机构。如报名机构总数仅为一家,且经管理人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将在报告债权人后无异议且报**三中院备案后成为中选机构;如唯一的报名机构报价过高或存在其他管理人认为不适合担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且与该机构充分沟通后仍未果,管理人将就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三中院后并再行选任审计机构,选任方式待另行通知。

2.评审小组有权在选聘过程中与参选单位开展竞争性磋商并择优选择;

3.审计机构遴选时间、遴选地点:另行通知;

4.对于报名未入选的审计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资料不再退还。


七、相关费用提示

1.管理人特别说明:本次选聘审计机构的最高限价为8万元,参选机构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本次报名参选机构的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管理人特别说明:经过审计机构专业评判后,如最终因为资料不足,审计机构得出无法审计或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结论的,则最终费用将考虑审计机构实际工作量的基础上,按原报价价格的不超过30%计算。

3.本次选聘审计机构的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银行询证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对于可能需要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4.涉及本次审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费用均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5.****点击查看公司现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申报机构承诺,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置资金到位后报经**三中院批准且审计机构提供发票并符合债权分配的条件时支付。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最终双方委托合同为准;

6.因破产程序进度的推进(包括因案件需要而需调整基准日的情况),需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7.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点击查看公司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截止日期

2026年11月15日以前。

(二)材料递送方式

密封邮寄递交,一式两份。收件地址为**市**区浦东南路360号34楼,收件联系人为余律师,收件人电话为159****点击查看9125,邮寄请备注:报名熊新案审计。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递交报名材料,若未按照上述要求递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未报名。

(三)联系人

余律师 159****点击查看9125。


九、其他重要声明

本公告非要约,不构成缔约承诺。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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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